KBLI 61201 - 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
该类别涵盖通过与电信服务提供商合作获得的电信服务再销售活动,包括通过客户和不拥有或运营该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网络再次销售互联网接入服务,如拨号上网等。在执行过程中,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再销售执行方将使用服务提供商的品牌(可能添加自己的品牌),并符合服务质量标准,所有收入均记录为服务提供商的收入。计费(账单)由服务提供商进行。对于基于互联网协议的服务,再销售执行方必须使用服务提供商的公共IP地址和自治系统编号(Autonomous System Number)。该类别
不包括由拥有和运营自身网络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详见代码61104。
中国出海企业在投资该行业时,需确保符合外资限制规定,通常对外资比例有限制;需获得相关业务许可,并遵守电信服务标准;建议设立时满足资本金要求并保持与当地服务提供商的良好合作关系。
在公证章程设立(Akta)和 NIB 申报阶段,BKPM 实行“资本认缴承诺制”。但这 100 亿 IDR 必须在后续年度投资申报表(LKPM)中按建设进度逐步体现,并且在办理外籍员工工作签(ITAS)前需达到规定的到位标准。
可以并列添加,但印尼规定每一个 5 位 KBLI 原则上均需对应 100 亿印尼盾的投资额度承诺。初期出海建议聚焦核心业务,切勿盲目将制造、贸易、零售混在同一家公司,否则面临巨大的验资与审计合规压力。